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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工作室”倒卖玩家账号,浦东法院:《转让协议》无效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4-01-03 18:45:00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诸未静 上海报道

备受各方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审理了一起与账号租售相关的案子。

案情显示,小李是某网络游戏的玩家,以85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游戏账户转卖给了何某,两人还签订了转让协议。何某却并非个人玩家,而是“游戏工作室”的一员。所谓“游戏工作室”,就是以牟利为目的,专职从事游戏代练、托管账号、倒卖账号等行为的团体。

随后,何某抬高价格,将该账户转卖给了其他玩家,并由小李配合完成了换绑等手续。然而因游戏登录地频繁变更,触发了人脸认证机制,需要小李“扫脸”后才能登录。几次下来,小李觉得十分麻烦,不愿再配合。

为此,何某将小李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以其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转让协议,退还购买费用并双倍赔付。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游戏运营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何某表示,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账号如果被找回或卖家拒不配合换绑登录,则双倍赔付。自己支付8500元后,发现账号出现人脸识别问题,被告却不配合,导致客户退回了该账号。目前,账号已经无法登录,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

小李辩称,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约定的除实名制之外的换绑义务,在当时的情况下,实名制无法进行变更,故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再出售以及进行人脸识别等行为,均是协议之外行为,自己也已经予以配合,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的《转让协议》未经第三人同意,依法应属无效,且该行为严重违反网络实名制的规定,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原告等“游戏工作室”的行为还侵害了正常玩家的合法权益以及游戏运营商的正常经营权,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审理中,小李提出反诉,认为原告作为专业工作室,将账号再次出售后三番两次打扰自己,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要求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元。对此,何某称该纠纷系由小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致,损失应由小李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首先,游戏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签订了《服务协议》,其中有一条特别约定,未经运营商允许、不得转让游戏账号及虚拟财产,即“禁止让与特约”。该特约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净化网络环境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不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 

从合同主体看,本案中原告以牟利为根本目的,长期稳定地从事“游戏工作室”相关工作,对网络游戏市场、游戏环境、运营商的管理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完全有别于普通游戏用户,属于特殊主体。

从负面效应看,“游戏工作室”进行代练、低价出售虚拟道具等牟利行为,侵害了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合法权益,对游戏行业具有不良影响,也降低了普通用户的娱乐体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是现实世界的缩影,同样存在公序良俗。“游戏工作室”破坏规则与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典型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游戏工作室”不具备核查账号来源是否合法、买受人是否系未成年人的能力,故《转让协议》必然对互联网安全造成隐患,也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定《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将该账号返还被告。就过错程度而言,原告作为“游戏工作室”,过错明显,被告虽为普通用户,但其在知晓原告上述特殊身份后,仍然多次协助原告操作,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其返还原告货款6000元。

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已自动履行。 

本案主审法官励希彦表示,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实则涉及危害网络安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多个问题,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实践中,“游戏工作室”代练、倒卖账号等行为,已形成灰色产业链,既破坏了游戏环境,也为未成年人绕过运营商设置的“防沉迷”系统提供了便利。

本案判决从司法层面确认了“游戏工作室”买卖游戏账户的合同无效,对于规范游戏行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也体现了法院以能动司法、助力游戏行业治理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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