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科机电及时任董事长等被警示,涉关联方资金占用等
中新经纬1月9日电 天津证监局9日发布关于对天津成科传动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科机电”)及张钢、孙健、张利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天津证监局
天津证监局表示,经查,成科机电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1月至4月,成科机电向天津博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宜特”)借出资金448万元。博宜特该期间为成科机电实际控制人张钢持股100%的企业。成科机电前述资金拆借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针对该事项,公司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未在2022年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等相关规定。
二、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张钢之子张宏帆为博宜特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11月23日,张宏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签署协议,约定自2020年11月24日到2025年11月24日,借入最高额度为190万元的个人循环贷款,博宜特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2年12月13日,张宏帆将所涉及本次担保贷款全部还清。博宜特原为成科机电实际控制人张钢100%控股的企业。2022年9月29日,成科机电收购张钢所持博宜特100%股权,博宜特成为成科机电全资子公司。2022年9月29日到2022年12月13日,博宜特为张宏帆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构成成科机电对外担保。
针对该笔对外担保,成科机电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等相关规定。
天津证监局表示,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钢,董事兼总经理孙健,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利军,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等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成科机电、张钢、孙健、张利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成科机电主营产品包括带式输送机及其配套设备、粉尘治理系统及其配套设备、智能化信息系统及机器人。公司产品应用于火力发电、港口、矿山、化工等领域。
业绩方面,成科机电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674.72万元,同比降70.1%;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05.1万元,同比降2426.24%。(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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